1、什么是分公司?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在经济上和法律顾问上都不具有独立性。表现在:一是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其财产与其隶属公司的资产是不分割的。分公司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必须由公司来承担。二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隶属公司的名义。三是分公司在人事、经营上要受隶属公司领导。四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资产属于隶属公司。
2、分公司名称怎样核定?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分公司的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字词或缀以分店、中心等能体现分公司形式的其他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为玫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他行业与其所从属的公司一致的,可以从略。
3、如何设立分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