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婚姻的含义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进行的的同居,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合法婚姻的含义
合法婚姻,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婚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如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不得有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如近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等,且必须是男女异性,我国婚姻法不准同性结婚,不承认同性婚姻关系。2、必须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3、结婚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任何以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行为、目的的结婚行为都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三、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处理的区别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是否认事实婚姻的。虽然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上没有任何区别,均参照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按事实婚姻处理的那部分,在如何认定婚姻关系是否破裂方面又与合法婚姻存在明显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应当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有关解释的规定,不论其感情(婚姻关系)是否已达破裂程度,如不能和好,只能判决或调解准予离婚。
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存在的区别,也正是立法者对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一种尊重,虽然现行法律对于处理事实婚姻的规定不是那么完善。但在没有新的规定前,我们在处理事实婚姻关系案件时必须依照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