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法院判案的“依据”或“标准”,法院判案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审理案件时,确定双方事故责任大小和比例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3)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出具的文书,是证明力较高的书证,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结论是错误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直接采纳认定书的结论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所以:说认定书是“重要”证据。(4)但是,在当事人有确实证据证明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比例是错误的时:法院有权根据证据情况,重新确定事故中双方的责任比例和赔偿比例,也就是说:不再采纳事故责任认定书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