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举证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及举证

2024-08-31 08:12:19

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该如何举证股东出资不实?

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股东怎样举证资金不实?

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以货币出资的,主要表现为资金数额低于章程规定的数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价值低于章程的定额。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虚假出资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股东是否足额出资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法律咨询解答

股东是否足额出资举证责任由未出资的股东承担。

对于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原告只需要提供合理的证据怀疑即可,不要求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在原告提供合理怀疑证据之后,被告股东就应当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如果被告股东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出资不实股东死亡股东有权继承出资吗

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需要补足出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转让和继承都是发生股权所有权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公司法》属于民商法,法无禁止即可为,《公司法》等没有禁止出资不是股权的转让,那么出资不是股东的继承人就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风险提示:当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股权将成为遗产。如果该被继承股东负有出资义务或需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在设计公司章程时,可规定继承股权的继承人应该承担相应义务。

股东出资不实如何处理呢

一、追究该股东的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全面出资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要求该股东将未出资的股权内部转让

出资到位的股东可以与该股东协商要求其将未出资部分的股权内部转让,之后由受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内容由蒋小松律师和律说律答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