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无疑是人民法院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原则,同时也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
具体而言,法官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离婚后双方的居住环境、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时间较长、父母双方的道德品质、对子女的责任心、有无不良生活习惯以及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所以,女方有没有工作只是法官会考虑的一个条件之一,如果法官综合考虑各种条件之后觉得女方没有工作也依然比男方更适合抚养孩子,那么会将孩子判给女方,由男方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