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治安拘留的罚款,被罚款的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在偏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实困难,被处罚人提出的;
3、被处罚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出具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