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的计算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1)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计算,凭证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的医疗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食品补贴: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食品补贴标准计算。
(4)陪护费: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贴:不超过15年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年平均生活补贴标准计算。
(7)。
(8)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根据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死者死前或者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前的实际扶养和无劳动能力计算。16岁以下的,支持16岁。16岁以上但无劳动能力的,支持2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用:根据患者实际必要的交通费用计算,凭证支付。
(10)住宿费:根据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贴标准,凭证支付。
(11)精神损害赔偿: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不超过6年;残疾的,赔偿年限不超过3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