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流程如下:
1、直接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身份证原件;
2、到所在行政审批局大厅办理注销,可直接注销。
3、办理了营业执照未营业但登记了税务的情况下,需要先行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可在税务大厅直接办理,之后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身份证原件,清税证明,到所在行政审批局大厅办理注销,就可以注销了。
4、如果还存在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遗失的情况,那么就需要登报。报纸出刊后,携带
报纸原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身份证原件,清税证明,到所在行政审批局大厅办理注销,就可以注销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三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