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给小三发红包转账的钱应该要回

2024-08-31 08:03:24

可以。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及夫妻财产共同制,除非有书面约定,否则夫妻任何一方挣的钱都是夫妻共有。夫妻一方为了家庭生活、工作经营的共同开支,可以有权单方处理。若男方因为感情出轨给小三转账,该行为属于单方处置财产的行为,但其目的并不是为了家庭生活、工作经营的共同开支,这就侵占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份额。当被侵占的一方发现后,有权向“第三者”追回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份额,而属于出轨方的那半份财产,则属于自愿性质。如果女方有男方转账给小三的证据,建议女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追回财产。为保证执行,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向小三要回钱的方法如下:

1、如果选择不离婚,可以把配偶和第三者作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确认赠与小三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追回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从此可以看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而且第三者也不是善意取得,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如果选择离婚,除了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出轨方过错程度,要求出轨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外,同时把第三者作为第三人,请求赠与行为无效,追回夫妻财产,要求法院多分给自己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老公在其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了第三者,属于无权处分,损害了妻子的财产权益,且第三者无偿接受财物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应将该财物返还。如果其不返还,妻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