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既从犯罪分子实际执行拘役开始计算。这里面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法院作出的拘役判决,犯罪分子表示不上诉,判决当日生效,这样犯罪分子就要被当庭收监,由公安机关就近关押改造,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二种情况是法院判决拘役后,犯罪分子表示上诉,一审拘役判决没有生效,这时候犯罪分子尚未交付公安机关执行或已经被公安机关羁押,拘役的刑期不能开始计算,需等到二审判决生效后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执行的依据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一、拘役服刑期间的地点和待遇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县、市的公安机关设置的拘役所或看守所,现在一般都是看守所。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