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怎么写债务纠纷

2024-08-31 08:02:29

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对于债务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写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写明债务的具体信息以及债务的性质、数额;

3、写明债务的分割方式、清偿时间、清偿方式。

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有:

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

婚姻关系建立前,夫妻双方是彼此独立的没有法律联系的民事主体,任一方所举之债当然是其个人债务。婚前个人债务,因行使撤销行为或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承认或因所附停止条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该债务在婚后发生的,仍为婚前的个人债务。

2、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可以约定为个人债务,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否则无效。夫妻将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效力只对夫妻双方内部而言,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的,夫妻仍应就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无论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任一方对自己的个人财产有完全的独立支配的权利。因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理应为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夫妻明确约定为共同债务。没有明确约定的,经营期间的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影响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性质,一方自愿将经营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一方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法律没有必要加以限制或附条件。

5、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对方不知道且事后未追认的,该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从事经营活动所需资金数额较大,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意,一方不得擅自决定,该行为已经超出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