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房本、租赁合同、房主身份证去派出所缴税,拿着税票、房本、租赁合同还有租赁双方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申请材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材料即可):
(1)房地产权利证书(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筑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查丈报告;
(3)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4)经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5)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登记部门盖章);
(6)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7)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的,需提供判决书所依据的房产证);
(8)合作建房需提供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9)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还应提供经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需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已签署的统一格式文本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当事人应使用房屋租赁主管机关提供的统一合同格式,当事人对租赁合同条款的内容可作增删。租赁合同文本以中文本为正本。
(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1)出租人或承租人为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居民户口簿、港澳台证、护照等(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法律规定经过公正或者认证;共有房屋还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2)出租人或承租人为单位的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以被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表述清楚,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法律规定经过公正或者认证。
(四)其他材料
(1)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编码卡;
(2)住宅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3)长期租住的承租人(流动人口)应当按照深圳市居住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居住证;
(4)承租人为育龄妇女的,应当提供经出租屋所在街道人口计生机构查验的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5)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应当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办理转租合同登记的,还需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及已登记的原房屋租赁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以及本实施办法规定。深圳租赁合同号查询可直接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查询,查询时需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及房屋证明信息。也可以登录深圳流动人口出租屋服务网进行查询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