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原则的含义: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写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与普通法律条文同样可直接适用。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一般原则,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写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则。法律原则可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解释的基准,这些原则居于其他原则和条文的上位,正像宪法居于其他法律的上位一样。但是民法基本原则不同的是,它们可直接适用,特别是那些比较技术性的原则,如无效行为不生效果的原则。一般认为,对法律原则可分为四类:第一种是关系法律全体的原则,如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的原则;第二种是作为制度的根据的在学问中所主张的原则,如私法自治的原则;第三种,表明民法典内在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如一切人权利能力平等、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及过失责任,被称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种,比较纯粹的法技术的原则,如无效行为不生效的原则、土地和建筑物为各别的物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三和第四之间存在一种中间状态,如契约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债务人的总财产作为债权人共同的担保等原则。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的人格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它是宪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2,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也称合同自由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民事法律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分则及特别法中有不同的称谓,在合同法称为合同自由原则,在物权法称为所有权自由原则,在婚姻家庭法称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原则和收养自由原则,在继承法称为遗嘱自由原则,在商事特别法称为营业自由原则,其中,以合同自由原则为典型,因此,民法理论和立法例常以合同自由原则代替意思自治原则。,3,公平原则民法公平原则,主要是针对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现代民法设立公平原则之目的,在于合同关系中要兼顾双方的利益,并为诚实信用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显失公平规则树立判断基准。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遵循诚实商人和诚实劳动者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当通过市场交换获取利益和生活资料。第一种方式是用已有金钱投资牟利;第二种方式是用自己的技术、知识换取报酬,第三种方式是用自己的体力劳动换取工资。靠这三种方式获取利益,即为诚实信用,是正当的、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法律绝不允许靠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以获得利益。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可以看出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等社会本位或者团体本位的立法思想,在适用领域方面,扩展为整个民事活动,除了合同领域,物权领域等其他民事领域也应遵循这一原则。主体方面,指在民事主体和当事人概念下,意味着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也应当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42、43、60、92条,都属于诚实信用原则之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贯穿合同的关系的全过程,在合同的缔结阶段,虽然尚未存在合同关系,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进入磋商的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先合同义务了,具体的包括向对方提供缔结合同所必要的信息,为对方保守秘密。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后即应当严格遵守,这本身是诚信的基本要求,为了实现合同的目的,当事人要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这种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该继续履行,包括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等。诚实信用原则之特征在于,其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它所涵盖的范围极大,远远超过其他一般条款。它在性质上属于一般条款,其实质在于,当出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法院可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是开放式的规范,属于一种行为标准。学者们认为,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可能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基础,这对于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构成威胁。具体适用时应注意回归最初补充功能。在法律适用时,如果存在具体的法定规则,则需首先适用该规则,只有在法律适用由于具体情况的特殊性而对合同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正的情况下,才以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平衡,在这个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次位性。换言之,虽无具体规定,如能够以类推适用等漏洞补充方法予以补充,亦不得适用诚信原则;只在依类推适用等漏洞补充方法仍不能解决时,才能适用诚信原则;虽无法律具体规定而有判例的情形,如诚信原则与适用判例可以得出同一结论,则应适用判例而不适用诚信原则;如适用诚信原则与适用判例得出相反的结论,则应适用诚信原则而不适用判例。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功能在实践中的凸显,诚实信用原则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谓之“帝王条款”。所有具体的民事立法均不得违反该原则或对该原则有所保留。它不但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修正与必要限制,也与公平原则有同等价值,同时它还衍生出类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情势变更等众多下位原则。它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也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从帝王的宝座退位,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或补充。与公序良俗原则平衡当事人私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所不同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涉及两重利益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目标,是要在这两重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简称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以公序良俗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目的在于,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以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认定该行为无效。6,绿色原则,绿色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生产活动和消费活动的行为准则。“绿色原则”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追究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和立法根据。由于我国自然环境受到破坏,空气、水、土壤遭受污染等问题的存在,本法要求一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均应遵循绿色原则,具有极为重大的现实意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