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定产假休息98天,符合地方条例规章的可延长产假三个月。
法律规章: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章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章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章》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章》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