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是房屋交易中最重要、最根本的一项程序,同时它也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方最重要的一项基本义务。那么如果各位朋友在交易中不幸碰到了房东不给过户的情况,我们分两种情况分析:第一种情况,房东明确表示不给过户。这种情况在合同法上叫“预期违约”,就是合同相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的义务。第二种情况,房东没有明确说不给过户,一直用各种理由推脱,这种情况下需要我们采取一个简单的动作,就是催告房东履行过户义务,这个催告我建议大家采取可供取证的形式,比如发送短信、微信、邮件、催告函以及通过电话录音等方法,如果在催告后房东仍拒不过户的,这种情况在合同法上叫“迟延履行+合理催告”。无论是“预期违约”还是“迟延履行+合理催告”,这时作为买受人的我们就获得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享有了法律上的主动地位。这时候无论是要求解除合同还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亦或者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就都具有了法律上的支持。法律依据: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