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中外合资企业是指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
一、公司清算资不抵债债务如何承担
公司清算资不抵债的,公司可以申请破产,按照一定的优先顺序对债务进行清偿。《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由谁承担公司债务
在我国,个人公司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两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其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
三、法律上公司倒闭是什么意思法律规定具体有什么
法律上公司倒闭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导致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