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是三年不给处理违法吗

2024-08-31 07:45:52

驾驶证已经被吊销了,需要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到违法行为地交警大队处理好违章之后重新到车辆管理所申请驾驶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管辖权存在争议的,请联合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确定辖区主体,并通知各方争议。第五条交通技术监视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汽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违法行为者或汽车所有者,管理者对交通技术监视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者应给予暂时扣除或吊销汽车驾驶执照的处罚,首先扣押汽车驾驶执照,24小时内将事件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应在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处理的,吊销汽车驾驶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第十四条第一次领取汽车驾驶执照的,准驾驶型是城市巴士、大型卡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车、低速卡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车、普通三轮车、普通摩托车、轻型摩托车、轮式自行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汽车驾驶执照已经持有汽车驾驶执照,申请增加准驾驶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驶型是大型巴士、牵引车、城市巴士、中型巴士、大型巴士、小型巴士、低速巴士、三轮车、普通摩托车、普通摩托车、摩托车、摩托车、摩托车、摩托车、摩托车、摩托车第十八条申请汽车驾驶执照的人,按照以下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1)住在户籍所在地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住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3)现役军人(包括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4)海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或居住地提出申请

(5)申请增加准驾驶型的,应当在持有汽车驾驶执照的发行地提出申请

(6)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公共汽车,牵引车驾驶执照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的10级机动车驾驶条件下,应当提出第10级机动车驾驶执照的申请

(6)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停车的,应提交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发行的身体条件证明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