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拘留时间应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至四天,检察院最长7天内作出决定,共计14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提请审批时间可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院审批时间,共计37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