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夫妻双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一方签字,另一方通过电话、短信等其他形式确认的债务;
(3)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4)一方签字,另一方默示同意的债务;
(5)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所负的债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