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以委托人授权范围内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知道其代理关系的,则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仅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若符合条件,则委托人直接负清偿债务的责任。受托人需满足第三人知道其代理关系,且没有证据约束仅受托人和第三人。否则,受托人直接承受权利义务。
法律分析
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则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则除外。根据此规定,如果在受托人授权的范围内,受托人在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该合同就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委托人直接负清偿债务的责任:第一,第三人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第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就知道受托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第三,没有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确切证据。如果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仅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则委托人不负担直接清偿责任,受托人直接承受与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该内容由傅勇律师和家和律云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