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是支配权。我国民事权利可以分为支配权,形成权,请求权,抗辩权。物权以物为支配对象,是支配权。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物权一种。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一)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债权的成立和生效是抵押权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亦随之消灭。由于抵押权所担保的实际上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权,因此抵押权实际上是依附于债权请求权能之上的权利。但如果诉讼时效经过后,主债权中的请求权能即已经消灭,抵押权无所依附。因此,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具有从属性质的抵押权的效力即行消灭。
(二)移转上的从属性。债权转让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债权人与物保人另有约定,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须注意:此时,不动产抵押权随债权转让,不以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动产质权随债权转让,不以交付质物为要件。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
拓展资料: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