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组织进行的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经过教育改造后不至再伤害社会或已经丧失了危害社会能力的犯罪分子,适用非监禁刑罚,在社会中进行改造,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实施矫正,可以最大可能的消除罪犯回归社会的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加速再社会化进程。
(2)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社区公民在矫正组织的引导下,
积极参与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监督,这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的法制实践,增强社会责任感无疑具有积极影响。
(3)根本目的。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区矫正预防犯罪目的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消除他们继续犯罪的条件,并将其改造为守法公民,防止其重新犯罪。通过教育矫正使罪犯永久性的放弃犯罪意识,消除犯罪心理,成为守法公民。一般预防是通过
对罪犯分子适用社区矫正,用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惩罚性威慑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及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走上犯罪之路。
同时社区矫正一般预防也体现为其他守法公民所起到的法制教育和行为鉴别作用。
一、社区矫正时间如何计算
(1)管制的矫正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矫正期至管制期满为止。
(2)缓刑的矫正期限与缓刑考验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至缓刑考验期满为止。
(3)假释的矫正期限与假释考验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假释考验期满为止。
(4)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期限与暂予监外执行期限相等。人民法院决定的,矫正期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矫正期从出监所之日起计算,矫正期至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为止。
(5)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期限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期限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等,矫正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矫正期至剥夺政治权利期满为止。
二、社区矫正的对象有哪些
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