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所得减按50%应纳税所得额计入20%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结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季度统一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享受减半税收政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减半税收政策,年度结算时不符合小微利企业条件的,按规定缴纳税款。
六、根据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2018年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企业所得税,并在下一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三)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经税务机关调查,其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本条第(二)项规定。(四)按照本条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