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积金使用新规定

2024-08-31 07:32:48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工作调离东莞、户口迁出东莞、出境定居的(五)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东莞住房的(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八)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九)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十)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十一)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十二)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