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劳动能力鉴定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各种原因,劳动能力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导致劳动者部分、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法律规定的权威部门对此作出的鉴别和评定。
劳动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劳动鉴定申报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鉴定的内容;
2、申请的劳动鉴定是否属于本鉴定委员会受理;
3、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对申请书不明确,有关材料不齐备的,应指导申请人予以补充。
工伤鉴定程序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