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起征面积人均小于60_的不用交房产税。2014年1月1日起,对拥有2套住宅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_以上部分,视为奢侈性住宅消费,每年征收1%-3%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3套住宅,每年征收4%-5%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家庭第4套及以上住宅,每年征收10%的房产税,且没有减除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作出如下细化规定:1、对奢侈性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一律征收20%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2014年1月1日起,对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转让后的增值收益部分(指房产的转让价减去原购买价),一律按20%的税率一次性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房产此前已缴交的房产税,可以抵扣房产转让增值收益部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该房产累计已缴交的房产税超出此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则该项个人所得税视为零;对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转让家庭唯一住宅且居住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转让商业房产的,按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抵扣方法如上。2、转让家庭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房主找不到原始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委托拥有国家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建立机构名库随机抽取),参照有市场成交记录的同地段同类房屋,或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