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除名制度,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除名制度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即当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时,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
一、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是什么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是:
1、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
2、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其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
5、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资格。
二、去法院起诉撤销监事股东可以吗
股东除名必须通过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形成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实施,被除名股东对除名决议不享有表决权,除名决议的表决由被除名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而并不需要经过司法程序;但应在召开股东会会议前书面通知被除名股东出席股东会,并告知其有解释、申辩的权利,在做出除名决议后,应将有关决议内容的书面通知送达被除名股东,并告知其有通过诉讼寻求救济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