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及处理方法。当事人之间一旦发生不当得利,受损人有权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有义务返还。受益人若为善意,返还范围仅限于现存利益;若为恶意,应返还全部利益,即使利益已不存在。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只有为恶意的情况下,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为准。《民法典》中的规定为985~988条。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不当得利的规定有什么?
《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的有以下几条: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方法有什么?
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即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益人返还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用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时其利益已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只有为恶意的,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该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民法典》中不当得利的规定是985~988条,不当得利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就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可以要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应当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益人在取得利益的过程中,不知道没有合法的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仅以现存的利益为限。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就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应承担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那么返还的范围限于现存利益。如果受益人是恶意的,即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应返还所得全部利益,即使利益已不存在。对于部分恶意的受益人,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为准。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受损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