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产生的前提看,二者都产生于劳动者违约。所不同的是,前者是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后者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约定。由此可以看出,二者有一定的重合。如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根据法律规定,既可适用违约金,也可适用损害赔偿金;在劳动者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涉及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时,只能适用损害赔偿金。所谓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是指劳动者未履行离职告知义务或没有按法律规定提前一定时间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金。其次,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产生的基础看,违约金产生于约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约定,则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可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情形只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专业技术培训的,须同时约定服务期,才可约定违约金;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须同时约定竞业限制协定方可约定违约金。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有一定程度上的法定,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违约金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低;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高。只要能证明要求的数额是劳动者违法解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其主张就能够受到法律支持。而损害赔偿金不是事前约定的,而是事后由劳动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害与否决定的,其额度也是由损害事实的大小决定的。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违约金主要是对违约行为的制裁,同时也有对损害的救济、补偿,而损害赔偿金则只有在被违约方能证明自己受到实际损害时才能要求违约方承担,救济色彩浓而制裁色彩淡;违约金因是事前约定,所以结果相对可预期,而损害赔偿金的多少取决于事后造成可证明的损失的大小,因此相对难预期;违约方承担违约金基于合同有约定及一方有违约行为,对此,证明较容易,而损害赔偿金的承担基于违约行为及造成的损害事实,而对损害事实的举证相对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