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冲击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冲击持续时间较长的;(二)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冲击的;(三)冲击重要军事禁区的;(四)发生在战时的;(五)其他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九条
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冲击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冲击持续时间较长的;(二)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冲击的;(三)冲击重要军事禁区的;(四)发生在战时的;(五)其他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