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之规定,本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立案标准: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七条
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之规定,本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立案标准: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