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在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过程当中,如果确实因为特殊的原因,而涉及到两个甚至多个行政区域时。此时事故的处理权利应该统一交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来负责,或者由各自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来进行处理安排。但在处理具体的细节时,各方要要进行密切的配合。
1、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必须要领导安全生产事故当中相关部门,对各项事务进行妥善的协调处理,各部门针对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相关分工,必须要认真的对待,如果发生推诿现象并由此产生相应的后果,将要由各部门自行去负责并彻底的解决。各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做好相关的事情。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协调与此次事故相关的单位,尢其是处理此次事故时具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它们的相关下一级政府的应急工作。涉及到乡一级以及以下的人民政府和办事处时,应当积极的协助上级,认真的履行自己在此次安全生产事故中应尽的义务和责任。3、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此次生产事故所产生的所有危害,以及事故处理当中存在的风险请专业人士进行相关的评估,由此制定出可靠科学的应急方案,并且以最快的速度向下一级政府及协助单位,以及整个社会进行详细的公布,而且应急方案最好是制定两套以上,防止发生突发情况。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处理方案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也要对此次事故有深层次的认识,要根据其中的风险以及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且向相关人员公布。所有的应急预案都必须要合法合规,具有科学性和可实施性,并且能保证不再造成二次事故与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