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危险源的防范控制可从三方面进行,即技术控制、人行为控制和管理控制。
(一)技术控制即采用技术措施对固有危险源进行控制,主要技术有消除、控制、防护、隔离、监控、保留和转移等。
(二)人行为控制即控制人为失误,减少人不正确行为对危险源的触发作用。
(三)管理控制可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对危险源实行控制:建立健全危险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定期检查;加强危险源的日常管理;抓好信息反馈、及时整改隐患;搞好危险源控制管理的基础建设工作;搞好危险源控制管理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