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6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和自2013年开始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设有应收账款科目,科目编号为1122。
⑴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为了反映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设置应收账款科目,不单独设置预收账款科目的企业,预收的账款也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
⑵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协议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⑶本科目按不同的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⑷本科目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本科目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企业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可将本科目改为1122应收保费科目,并按照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金融)应收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1124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并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不包括各种非经营活动发生的应收款项。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吸引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