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由清算组进行清算。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那天开始十五天之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是股东大会所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此申请,并且及时地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