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条解读
在公司法解释四出台之前,是否赋予转让股东的反悔权曾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实际上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都有其合理性。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后,算是一锤定音了。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原则上是赋予了转让股东的反悔权的。要真正了解一个问题,就应该有刨根问底的精神,要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才行。我们知道,公司法规定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主要就是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
赋予转让股东的反悔权于立法目的无损。假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则依其规定或约定,也就是可以禁止转让股东的反悔。现实中,公司章程一般没有如此之详细的条款。
尽管法律上原则赋予了转让股东的反悔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转让股东可以为所欲为,一旦因股权转让行为给其他股东造成了实际损失且在合理范畴的,转让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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