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诉讼管辖法院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属于侵权行为的诉讼,诉讼人需要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要求起诉受理。
二、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种类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交通事故型。因交通事故而引发人身损害赔偿。
2、打架斗殴型。因邻里风波、买卖纠纷等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人身损害赔偿。
3、工伤事故型。各行各业,特别是一些具有危险性的行业因缺乏安全意识或违章作业,造成工伤事故。
4、产品质量型。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假冒、伪劣商品致人损害。如啤酒瓶爆炸、化妆品不良反应等导致人身损害赔偿。
5、医疗事故型。由于医护人员粗心大意造成病员医疗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的事件不断发生。
6、意外事故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发生均无主观过错,意外事件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
三、关于立案条件和受案范围认定的问题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否必须以交警部门赔偿调解终结书作为立案的前提条件问题,我国《办法》规定,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应先经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后,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不履行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未经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得直接受理。①对此规定,作者认为,赔偿调解终结书不能作为立案的前置条件,只要当事人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且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关于受案范围问题
在实践中,因打架斗殴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诉至法院的比重很大,而此类案件是先由公安机关受理还是法院直接受理,也是长期争议未决,由于受案不明,公安机关与法院往往相互推诿。对于法院与公安机关如何划分因打架斗殴引起人身损害案件的受案范围,目前有三种意见:一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凡此类案件均先由公安机关受理,当事人对处罚及赔偿不服向法院起诉时,由法院受理,并根据情况分别由行政庭或民事庭受理;二是凡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时,法院可直接受理;三是主张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5条、第19条第(四)项、第22条第(一)项规定,凡因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结伙斗殴,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殴伤性案件,均由公安机关受理。但因民事权益纠纷引起治安管理危害不大,无须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而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由法院受理。我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第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划分受案范围,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第二,目前基层派出所的任务有所调整,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处理;第三,可减轻法院受案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