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妨害公务罪规制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出人民警察之外的其他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袭击警察的行为不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袭警罪被置于妨害公务罪之下,对于其他达不到暴力袭警程度的袭警行为,如虽然未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暴力袭击,但以暴力相威胁,或者采用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因暴力程度达不到暴力袭警,仍然可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二,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表现为“暴力阻碍”,虽然与“暴力袭警”同样实施暴力方法,但具体表现行为有所差异。暴力袭警的主观恶性要大于暴力阻碍执法,前者带有故意伤害、进行人身攻击的故意,后者目的是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并不一定有伤害警察的主观故意和行为。
第三,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表现为暴力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前者是唯一构成暴力袭警、袭警罪的方式,后者以暴力方法相威胁警察的行为,仍然属于妨害公务罪的范畴。
第四,对于行为人只是辱骂民警,或者实施袭警情节轻微,如抓挠、拍打、轻微的肢体冲突等,达不到犯罪程度的,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