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给予奖励。奖励费支付后,在受奖励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并报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符合奖励条件,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对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照过去有关规定加发退休金的,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加发退休金的规定。但已加发退休金总额不足2000元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