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可以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物品所有人有权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另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享有人格权利,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