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公司对股东的侵权行为是滥用法人地位,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如财产混同、抽逃出资等。公司侵权行为构成的要素包括公司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公司对股东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公司对股东的侵权行为是滥用法人地位,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如财产混同、抽逃出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侵权行为构成
(1)必须具有公司工作人员执行其职务的行为
作为被法律承认的民事活动主体,公司行为都将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因为公司意志的实现都是通过其工作人员实现的,所以也只有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才是产生公司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2)公司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造成损害事实
有损害才有救济,与一般侵权行为一样,此处的损害应当作更为广义的理解,既包括物质的损害,也包括经济的损害;既包括有形的损害,也包括无形的损害;既包括已经产生的损害,也包括将要产生的损害。
(3)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即要求公司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与造成他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4)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在公司侵权责任中,责任主体是公司,其承担责任的根据是其工作人员因过错造成了他人损害。同时,无论公司在选任、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上是否存在过错,公司都应当就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承担责任。
结语
公司对股东的侵权行为包括滥用法人地位、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资人不得滥用权利损害法人或其他出资人的利益,否则需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公司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具备公司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在公司侵权责任中,公司应当就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