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独生子女费办理程序 市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 退休 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的申领程序: 申请。持证退休人员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加发5% 养老金 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口计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常州市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提交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 》、《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持证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与领取养老金的 社保 经办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的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持证退休人员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 法定继承人 凭本人《居民身份证》、《 结婚证 》或直系亲属证明、持证退休人员的 死亡证明 及上述相关材料到市人口计生部门设在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站(常州市健身路27号)的窗口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办理流程 1、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一份,并在《光荣证》复印件上注明本人工号、所在单位、联系电话。 2、将《光荣证》复印件交到人事处薪酬管理办公室。 3、每月20日前交《光荣证》复印件的老师,在其下月6号 工资 中的“独生费”栏目发放该月独生子女费30元;独生子女费补发部分放在工资中的“补贴3”栏目中。 4、每月20日后交《光荣证》复印件的老师,独生子女费(及补发)在其隔月6号工资中发放。 5、独生子女费发放期限:从发放《光荣证》之月起,至小孩16周岁止。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