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侵权损害赔偿官司怎么打

2024-08-31 06:58:17

(一)雇主承担责任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雇主承担责任的单独规定: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中雇主承担责任单独进行了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雇主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雇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因为致害行为是发生在雇员从事职务活动中,雇员所从事的活动是为雇主的利益,按照现代民法利益、风险、责任一致的原则,雇佣活动中所产生的风险应由雇主承担,而不是由雇员承担。

二、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1、归责原则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合同的约定,定作人不负有赔偿义务。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地位不同,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均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2、目的不同

承揽关系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承揽人依据一定的专业技术,为定作人提供劳务,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务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

3、劳务性质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从事雇佣活动,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的工作具有从属性,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

4、报酬给付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技术含量较高,获得的报酬相对雇佣关系较高一些,且如果承揽人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定作人可不支付报酬。雇佣关系中,雇员大多提供简单机械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相应较低,但报酬一经确定后,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员报酬。

5、劳务专属性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他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旦由雇主选定,非经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提供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