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
4.确认破产债权;
5.确认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6.清算组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