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安排办理工作交接、结清工资,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法定事实下单方合同解除权。但劳动者行使这一权利,需要把握几点:
一、提前预告
提前30天通知,30天未满,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30天期限是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办理解除合同,让劳动者离职。
二、书面通知
劳动合同的解除意味着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应该采用慎重的形式,书面通知,就是慎重的体现。同时,书面预告也便于计算时间,交接工作,结算工资,有据可查,减少劳动纠纷。
实践中劳动者在运用此条法律规定中,常犯的一个错误是把“解除合同通知”,写成“辞工”、“辞职”申请,以致于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所谓“辞工”,“辞职”申请,就是不接受或者不再接受现在的工作或职务,请求离去。既然是请求,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实际上是循《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单位要约,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三、有效送达
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必须有效送达。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当一式两份,直接送达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其中一份由收件人签字作为送达依据保留。收件人收件不签字的,可以用影像记录送达情形。
解除合同通知也可以用邮政特快专递送达,快递送达,一定要在快递单上标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四、人群限制
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不适用与用人单位进行了专门培训,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者,在约定的服务期内,单方解除需要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