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书后需重新调查,最终以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书为准。撤销合理,但如果申请人或单位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人社局可在诉讼中更正认定错误。
法律分析
人社局撤销工伤不予认定书,之后需要进行调查,对事故经过进行了解,再次根据是否符合工伤构成的条件进行判定,最终结果还是以劳动行政部门开具的认定书为准。人社局撤销是合理的,工伤认定本生就是人社局管辖权的工作,一来般是不会自我纠正认定结论的。但是,存在“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社局)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撤销后的劳动者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工伤认定撤销后,劳动者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首先,劳动者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径。其次,劳动者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以证明工伤的真实性和与工作相关的伤害。同时,劳动者应积极与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等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重新进行工伤认定。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寻求劳动仲裁、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重要的是,劳动者要保持耐心和坚定,坚信正义最终会得到伸张,为自己的权益争取到应有的保障和赔偿。
结语
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书后,需要进行调查和重新判定,最终结果以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书为准。撤销工伤认定是合理的,但存在申请人或用人单位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认定错误的情况,人社局可在诉讼中依法更正。劳动者应咨询律师,提供证据和证人证言,与相关方沟通协商,争取重新认定。同时,可寻求劳动仲裁、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坚持维护自己的权益,相信正义最终会得到伸张。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