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扣留机动车,处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补办保险后退还机动车。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交警扣留机动车,然后通知机动车所有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补办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