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债权回收难度大、周期长、坏帐率高的问题,很多企业都费尽心思采取各种办法来处理,但是很多陷入一个滚雪球式的怪圈,那就是越清理越多,越清理越难。原因何在,关键在于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存在债权难以回收现象的原因,大多存在一下几个方面:
1.经营环节选择客户存在失误,对于客户还款能力的估计存在失误;
2.履行合同中忽略法律上的关键问题,造成事实上的被动;
3.债权疏于管理,长期没有专人负责,催讨不力,让欠债者感觉不到还款的压力和必要;
4.采用的清收债权的方式不科学,没有以最经济的手段获得最大的效果;
5.认为继续合作为重,暂时搁置债权,造成越来越多的债权存在;
6.对于债权存在的风险问题防范不够,多次亡羊补牢。
一、借壳上市的注意事项
1、识别有价值的壳资源
如何识别有价值的壳资源,是买壳企业应慎重考虑的问题。买壳企业要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资产情况、融资能力及发展计划,选择规模适宜的壳公司。壳公司要具备一定的质量,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重组的可塑性,不能具有太多的债务和不良债权。买壳者不仅要获得这个壳,而且要设法使壳公司经营实现扭转,从而保住这个壳。
2、作好成本分析
在购买壳资源时,作好充分的成本分析非常关键。
购买壳资源成本包括三大块:取得壳公司控股权的成本、对壳公司注入优质资本的成本、对壳公司进行重新运作的成本。其中重新运作的成本又包括以下内容:
(1)对壳的不良资产的处理成本。大多数通过买壳上市的公司要对壳公司的经营不善进行整顿,要处理原来的劣质资产;
(2)对壳公司的经营管理作重大调整,包括一些制度、人事的变动需要大量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3)改变壳公司的不良形象,取得公众和投资者的信任,需要投入资本进行大力地宣传和策划;
(4)维持壳公司持续经营的成本;
(5)控股后保持壳公司业绩的成本。为了实现壳公司业绩的稳定增长,取得控股的公司,必须对壳公司进行一定的扶植所花的资金。
3、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除了考虑上述成本外,由于我国普遍存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粉饰现象,还存在信息不对称,壳公司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存在相当的不明事项等问题,因此在买壳时,还应充分考虑壳资源的风险。企业决策层在决定买壳上市之前,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全面考虑,权衡利弊,从战略制定到实施都应有周密的计划与充分的准备。
(1)要充分调查,准确判断目标企业的真实价值,在收购前一定要从多方面、多角度了解壳公司;
(2)要充分重视传统体制造成的国有公司特殊的债务及表面事项,考虑在收购后企业进行重组的难度,充分重视上市公司原有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架构,评估收购后拟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整合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架构可能遇到的阻力和推行成本;
(3)还要充分考虑买壳方与壳公司的企业文化冲突及其影响程度,考虑选壳、买壳及买壳上市后存在的风险,包括壳公司对债务的有意隐瞒、政府的干预、中介机构选择失误、壳公司设置障碍、融资的高成本及资产重组中的风险等。
二、夫妻一方债务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执行依据认定债务人(夫妻一方)对债权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但未明确该债务是单方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如何执行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主债权为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执行夫妻另一方(即执行依据上未列明为当事人的一方)的财产,以及选择采取何种路径执行,这个问题成为执行案件中困扰司法界多年的、较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难题。
审判实践中,对于起诉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大多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上仅以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不追加其配偶为被告,也不在判决书中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大量的存在。究其原因,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因可能导致诉讼中的主张、举证难度较大,影响诉讼效率,债权人对起诉时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缺乏动因。裁判者也趋向于引导当事人在债权债务纠纷中不牵涉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故此情况下,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判令承担责任的案例非常少见。而或因既判力理论产生的争议,或因民事案由规定中缺少对类似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在生效判决后进一步向配偶一方主张权利的渠道指引,在债权债务生效判决做出后,再判令夫妻另一方应对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案例,同样屈指可数。
基于上述审判现状,如果执行中简单的、机械的不参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不执行配偶一方的名下财产,那么极可能导致被执行人有财产却无法执行、债权人利益受损,在下一步的诉讼救济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甚至可能直接影响债权人实现其已经裁判确认的债权,并使得执行工作陷入较为被动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