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四车道是2*7.5米,双向六车道是2*11.25米,双向八车道是2*15米。车道宽度(又称标准车道宽度),指的是道路上供一列车辆安全顺适行驶所需要的宽度,包括设计车辆的外廓宽度和错车、超车或并列行驶所必需的余宽等。我国车道宽度的取值范围与境外标准接近,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取值。车道宽度值的范围为2.8~3.75米,与境外相比,下限值高出0.10米,上限值高出0.05米。同时,我国标准给出了不同条件下的车道宽度取值规定,有利于指导道路工程设计实践。交叉口车道宽度需考虑改建实际用地情况,不能低于标准下限值。针对道路改造存在建设用地受限、空间不足等情况,我国现行标准规定给出了改建时车道宽度下限值,一般比新建时下限值的要求略低,对于优化交通工程设计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标准详解:我国标准规范关于车道宽度主要考虑了“设计车速、车型、交叉口、改扩建条件”等因素,宽度值一般为2.8~3.75米,具体适用条件分为以下五种情况:1.3.75米的设计条件,适用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大型车混行车道,且设计车速高于60km/h。2.3.50米的设计条件,适用于城市除快速路外的一般道路,且大型车混行车道设计车速低于60km/h,或小型专用车道设计速度大于60km/h;以及城市道路交叉口,大型车混行车道出口车道。3.3.25米的设计条件,适用于城市一般道路小型车专用车道;或改建交叉口小型车专用车道出口车道最小宽度。4.3.0米的设计条件,适用于新建交叉口进口车道小型车专用车道的最小宽度,或改建交叉口进口车道大型车混行车道的最小宽度。5.2.8米的设计条件,适用于改建交叉口进口车道用地受到限制时的最小宽度。法律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 第3.0.2条 行车道宽度各级公路的行车道宽度,一般规定如表3.0.2。注:各级公路的行车道宽度表(略)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一般为4个车道,必要时车道数可按双数增加。二级公路,平原、微丘区慢行车很少或将慢行车分开的路段,行车道宽度为7米,并设路缘线;有一定混合交通的路段,行车道宽度一般为9米;混合交通量大,并且将慢行道分开又有困难时,其行车道宽度可加宽到12米,并划线分快、慢行道。四级公路,平原、微丘区的行车道宽度,当交通量较大时,可采用6.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