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包括: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2、非法吸收存款转贷;3、未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4、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5、违反法律规定;6、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以下几种借款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获取的资金后转贷;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4、出借人在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借款;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